2012/5/1 16:27
消費者維權的官司不好打
單就法律條文來看,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钡谑粭l規(guī)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P>
然而,在消費者的維權之路上,民事訴訟的證據規(guī)則成了攔路虎。
首先,地溝油的使用范圍太廣,消費者難以確定侵權主體。根據公安機關破案的情況,購買地溝油用于烹飪的餐館、飯店無法統(tǒng)計,而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就餐的次數很多,消費者極有可能在多家餐館就餐時都遭遇到地溝油,因此侵權主體的確定成為一大難題。
其次,地溝油對人體的傷害并非顯而易見,消費者舉證證明損害后果十分困難。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的構成需要有損害后果作為要件。而地溝油對人們健康的傷害并非一蹴而就,甚至多年之內無法顯現(xiàn),因此消費者在無法證明損害后果的情況下,維權實屬不易。
為了規(guī)范餐飲業(yè)和食品市場,衛(wèi)生部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wèi)生部令第70號)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指出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從而開始加強對流通環(huán)節(jié)中的食用油監(jiān)管。需要指出的是,對地溝油的圍剿不僅需要職能部門的積極行動,消費者也應當積極行使自己的監(jiān)督和舉報的權利,配合職能部門的監(jiān)管行動,才能全方面、無死角地鏟除餐桌上的地溝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