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19 10:07
小黃是溫州科技職業(yè)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yè)的一名大一學生。不久前,他在某寶的一家網店里花了32.8元買了20袋面包,次日面包到貨了,他卻發(fā)現(xiàn)面包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竟是到貨當日日期。由于這家網店位于杭州,小黃判斷自己買到的面包是“早產兒”,并用自己課堂上學習到的“食安知識”向商家維權,最終獲賠1000元。如今,他的這次成功維權經歷,也成了學校課堂中的一個典型案例。
據(jù)小黃說,3月21日,他從某購物網站購買了這些面包,由于有購物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習慣,他在第二天收到快遞打開準備食用時卻發(fā)現(xiàn)了問題,“面包明明是3月21日上午9時多下單購買的,商家也是3月21日晚上7時多發(fā)貨的,怎么面包包裝袋上會清晰地印著生產日期是3月22日呢?”
當時,小黃就聯(lián)想到了該校李彥坡老師剛給他們上過的有關《食品法律法規(guī)與標準》的課程,覺著自己就是買到了李老師所說的“早產兒”面包。隨后,他將面包拿給了李老師確認,確認該面包生產日期與快遞時間明顯不符,其生產日期屬于虛假標注。
李老師介紹說,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為此,小黃聯(lián)系了該網店客服確認時,客服人員竟回答稱,這批面包是3月21日晚上加班趕出來的,做好時已是3月22日。這時,小黃將該快件的物流信息截圖發(fā)給客服,物流信息顯示,該批面包在3月21日晚上7時多就已被快遞攬收寄出。面對這樣證據(jù),該客服無法再給出合理的解釋。
經協(xié)商,該網店最終一次性賠償小黃1000元。
來源:溫州網